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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心理学系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

 

一、为加强劳动纪律,提高工作效率,保证教学、科研等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,切实维护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 二、考勤办法

 1、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,不得无故迟到、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。需休假的,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。

 2、考勤工作由系主任主管,并由人事干事负责考勤登记、统计;考勤结果将作为工资、津贴分配、奖惩及年度考核的依据。

 3、教职工请假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。教职工病假(工伤假)、事假、产(育)假、婚丧假等与教职工个人事务相关的休假都需经主管领导批准。

4、行政人员实行坐班制,工作日上午8点上班,下午5点下班,上下班需指纹打卡,并在打卡机旁的考勤表上做记录。请假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执行,如因外出办事、开会时间冲突,无法按时打卡,需在下一次打卡前在考勤表上说明,并尽量提供会议通知等证明材料予以说明。

5、行政人员坐班期间禁止擅自离岗,外出办事,需知会同屋同事,尽量交叉外出,如无法避免,需在门口贴条告知去向及联络办法。

三、请假程序

(一)病假

1、二天以内的(含去医院看病)需经领导批准;三天及以上的病假,应及时提交校医院或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。

2、教职工在十二个月内(每月以三十日计),病假累计达到六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休。经所在单位批准后,应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。

(二)事假

1、教职工除学校安排的寒暑假、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外,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办理私事者必须事先请事假。

2、教职工请事假在十五天以内的,由所在单位批准。十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,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,报人事处批准。一个月以上的,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提出意见,报主管校领导批准。

3、因观光旅游、会亲访友、探望子女及其他亲属、看病、继承遗产等私事出境的,均按事假对待,按批准的期限给假。

4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,经领导批准,可以不算事假,但要记入个人考勤。

(1)教职工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。

(2)根据有关规定或医生建议,已婚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,每月给假最多不超过四天。

(3)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已婚女职工,每天给予一小时哺乳时间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哺乳一个婴儿,每天哺乳时间增加半小时。

(4)教职工的住宅设施维修或搬迁,必须由本人在家照料的,最多不超过三天。

(5)教职工确需临时陪同配偶、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、公婆看病的,或上述人员住院,因病重、病危需陪同的,须持医院书面提供的陪住证明。经过批准,在五天之内的,可以不算事假;超过五天的,按事假处理。

(三)产假

1、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。

2、已婚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。

(1)晚育者另给予晚育奖励产假三十天。晚育奖励假原则上由女方使用,也可由男女方分割使用或由男方单独使用。

(2)晚育并在产假期间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女职工,经本人申请,所在基层单位批准,可再增加奖励产假九十天。

3、已婚育龄女职工怀孕第一胎不满四个月流产的,根据医院意见,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;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,给予四十二天产假。

(四)生育假

1、选择实行长效避孕手术的教职工,持医疗单位证明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,另给予奖励假三天。

2、已婚育龄女职工生育第一个孩子后,首次人工流产,按病假处理;第二次及以上人工流产的,均按事假处理。

(五)婚假

1、本地给假三天,外地给假七天(含路程假)。

2、男满二十五周岁,女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,晚婚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另给予奖励假七天。

(六)丧假

1、教职工的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岳父母、公婆去世,可以请丧假。

2、丧假假期为三天,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五天。如需到外地奔丧,另给路程假。

四、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

教职工符合上述规定天数内的假期不扣除工资,超出规定天数请假期间工资的具体发放比例按照《中国人民大学工资及津贴发放办法》(2005-2006学年校政字69号)执行。

五、关于旷工的处理

在规定上班时间内,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。具体包括:

1、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,擅离工作岗位的。

2、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,逾期不归的。

3、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的。

4、本人要求调动工作,虽经组织同意,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,无故不上班的。

5、不服从组织调动,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的。

6、出国逾期三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要求延期未获批准的。

7、职工提出享受因工(公)负伤待遇,在未经认可为工伤又未上班的时间里,有医院病休证明的按病假处理,无病休证明又未上班者按旷工处理。

8、当月迟到或早退四次以上;迟到、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两小时的,视为旷工半天。

六、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

旷工期间工资的具体发放比例详见《中国人民大学工资及津贴发放办法》(2005-2006学年校政字69号)。其他规定如下:

对旷工者,除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、津贴外,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时间长短,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,通报批评直至解聘。连续旷工十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,予以解聘、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
七、办理请假、续假和销假的手续

(一)请假:两天(含)以内的请假可向主管领导口头请假,三天(含)以上的请假,教职工请假需填写《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》,说明请假理由及起止时间(特殊情况下,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),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。

(二)续假:假期已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。如遇特殊情况,确实无法续假时,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,理由正当并经领导批准的,按请假对待。

(三)销假:假期已满正式上班后,应及时销假。

 

 

附件1: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.docx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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